◎ 謝清志
台灣的檢察官辦案動輒以預防「串供」、「湮滅證據」為由羈押嫌疑人,二○○六年我因「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被羈押五十九天,檢察官也持同樣理由。
我被羈押,我當然無法「串供」,當然無法「湮滅證據」,因為幾乎所有資料都已被檢察官查扣了;結果竟是檢察官開始進行他的「串供」與「湮滅證據」。
後來,我在檢方未查扣的資料當中找到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我直呼阿彌陀佛,如果當時這些重要資料也被查扣,我的有利證據豈不被湮滅了?直到今日,我已一審無罪,當初檢察官從我這邊所查扣的資料完全沒有歸還。
然而,更嚴重的是,當時我在檢察官不斷偵訊、洗腦下,開始懷疑起自己,以為自己真的就像檢察官所稱做了什麼犯法的事。直到我交保之後找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之前,有好一段時間,我曾不時懷疑自己。
目前特偵組檢察官之一的朱朝亮,就是二○○六年台南地檢署起訴我們時的檢察長,他在接受《今周刊》(二○○七年七月廿三日)訪問暢談其辦案經驗時竟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
一個檢察官,如果明知無法定罪,卻還要以羈押、起訴來「教訓」嫌疑人,心態可議;檢察官在聲押嫌疑人時,何嘗不是朱朝亮這種「整人」的心態?
假如,司法偵查與訴訟是一場「競賽」,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自始就居於優勢,因為他擁有搜索、調查、調閱(包括政府與民間資料、當事人隱私資料)、監聽、限制出境等手段;相反地,嫌疑人或被告,除了花錢請律師辯護外,幾乎沒有什麼力量與之抗衡。更甚者,檢察官任意指控,完全不負舉證責任,被告還得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檢察官的「權力」應該受節制,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該被提升,而不是躲在制度的優勢裡來掩飾其無能與濫權。現行的羈押制度,只會讓檢察官便宜行事,嫌疑人卻因此喪失自由,被剝奪為自己尋找有利證據的機會,羈押變成對他們的另類刑求與逼供。
在此,我以切身慘痛經驗鄭重要求:「立即停止『非法』羈押。」
(作者為前國科會副主委,完整版本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chinshieh/17812030)
延伸閱讀: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檢察官「教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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