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雖然對於林志昇等人所走的這條路我還在觀望中,但也是可以試的一條路吧!?2008年11月11日的民眾日報,記載了這個案子的情形。如果真如美國地院判決:「臺灣人無國籍」,以美國地院的判決,對照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我想臺灣人真的毫無主權可言,否則依照美國移民法,只要在「他國」擔任需要宣示的公職,則美國國籍失效!果真如此,李慶安就可以高枕無憂,繼續做她的中華憨冥國的立法委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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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8日美國地方法院以:「臺灣人沒有國籍,臺灣人忽視自己的權益,臺灣人處境值得國際社會與美國同情」。2008年3月31日,林志昇等向美國高院提出上訴之通知。
2008年11月3日,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高等法院正式接受「林志昇控訴美國政府案」,收件並通知被告(美國政府),並且編號「08-5078」。
2008年11月10日,本案法官接受美國政府的答辯。
2008年12月3日林志昇等將對美國政府的答辯再提出意見。
延伸閱讀:
雙重國籍狂想曲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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