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轉貼】陳前總統發表對911判決的十點意見

2009.09.15

一、這是違憲違法的法官所做的違憲違法的審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洪英花說本案蔡守訓無權審理,判決自始無效。

二、這是辦綠不辦藍,辦扁不辦馬的選擇性審判。同一法官對性質相同的兩個案件可以有雙重標準,司法碰到藍色,遇上馬英九都會自動轉彎。

三、這是十足的政治性案件。誠如獨立評論員曹長青所說,陳水扁「罪」在哪裡?「罪」在台獨,「罪」在一邊一國,「罪」在台灣入聯等主張與堅持。

四、這是百分之百的道德審判。從檢察官偵辦起訴、論告、法院審理、判決、充斥中國古文、帝王封建、良心、道德等言語,不是依證據論罪,而是古代縣太爺身兼判官的道德審。

五、六十年前,全國第一個有特別費的總統,歷經兩蔣迄今改稱國務機要費,包括李前總統、許璋瑤前主計長、馮瑞麟前會計長、原起訴檢察官陳瑞仁都說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依慣例申領結報,惟獨蔡守訓認定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只為了判馬英九無罪,陳水扁重罪。

六、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總統官邸作為總統辦公處所的延伸,該如何定位是問題的關鍵,總統官邸的日常支出不應低於駐外大使代表之官邸,否則依判決書認定官邸的總統枕頭、電蚊香、普渡拜拜、殘障用洗澡椅、書房的防撞墊,甚至總統辦公室洗手間的濕紙巾、刮鬍膏等等支出都是「貪污」。

七、蔡守訓所謂特別費是因公支出的「實質補貼」,為最高法院所推翻,但採金錢混同的「大水庫理論」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最高法院接受馬英九以兩次市長選舉補助款與剩餘款5000萬充作特別費收入,捐作公益使用大於特別費收入1500萬,故判無罪。而本案我用在機密外交等公共支出達1.27億,連同兩次總統補助款3.4億捐給黨等就超過3.67億,遠逾判決所書的所謂侵占、詐領國務費的1.0742億,又何不法所得之有?

八、馬英九特別費也有使用他人發票及假的犒賞工作獎金單據來申領,馬英九授權的辦公室主任廖鯉指示辦公室同仁使用他人發票、製作假的工作獎金申領特別費可以沒事,而余文僅以偽造文書罪判處一年,吳麗洳等三位出納亦以偽造文書罪緩起訴。本案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卻以貪污罪各判20年及16年的徒刑,對照廖鯉、余文、吳麗洳等三人,實在差很大。

九、對龍潭案、陳敏薰案,我根本不知道辜成允、陳敏薰給錢事,也沒有一個當事人或證人說過我知道錢的事情。怎麼可以用推論、臆測或質疑來故入人於罪。如有關李界木到官邸就連用五個問號來推論,與游院長,副院長,國科會主委到總統府是「為避免遭人詬病施壓,而起人疑竇,掩飾犯罪遂行」,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判決書對總統的職務上行為,竟稱總統職權不限於憲法的規定,這不是人治是什麼?只要總統管得到的,都是總統的職務、職權,所以科學園區的土地開發原屬國科會、行政院職權,或民間企業的重大人事案,只要總統關切打電話或聽報告,都變成總統職務上之行為。果真如此,馬英九為了八八水災救災打電話給台北市消防局熊局長,為了柵湖線事故連連以說帖書致台北市捷運局常局長,是否連台北市政府的消防捷運業務也是總統職權。假如所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的認定是如此寬鬆,不必依憲法依法律,誰能接受?

十、馬英九在特別費案被以貪污罪嫌起訴的當晚宣佈競選2008年總統。我當然可以比照台北地院判我所謂貪污重罪時,宣佈挑戰馬英九2012年總統的連任之路。但是我不會這樣做,看到判決書,讓我更有信心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我要本人上訴,我要在二審時全力打好司法官司,我不相信高院的法官都是「蔡守訓們」。特偵組檢察官林?慧、越方如等說等到全部證人或以共同被告為證人都詰問完畢就可以停止羈押。我去年參加兩次法會都有國安特勤人員開車並陪同,兩次到特偵組應訊亦有報告警衛組長,由組長派車,特勤的司機,其餘安全人員在大門口守候,絕無脫離視線。我的新護照交在公辯那邊,願意交給法院保管或繳還外交部。讓我恢復人身自由,享有最卑微的被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的機會。

資料來源:凱達格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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